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泰顺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和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考核、耕地用途管制和“无违建县”的创建,实现全县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范围
泰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收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
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
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三、补偿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结合泰顺县实际,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0元。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偿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偿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耕地保护补偿金额与耕保考核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耕保考核系数按照上一年度县对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各村耕保考核系数。考核排名前三的系数为1.1,最后三名的系数为0.8,其他乡镇的系数为1。
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根据日常土地巡查,同时结合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确定。对村在当年度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或所在行政村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非法占用耕地超过2宗或累计占用耕地面积数大于2亩的,能整改到位的,扣发所在行政村年度的20%以奖代补资金;未能整改到位的,扣发年度的全额以奖代补资金。
五、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
根据本行政村上一年度承包人承包的符合补偿条件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面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如实将造册清单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各行政村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所辖各行政村奖励资金情况(见附件1),并填写耕地保护补偿审批表(见附件2),于每年4月15日之前上报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审查。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农业部门对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奖励资金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考核系数,县农业部门对耕地种植情况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进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汇总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见附件3、4),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方案批准后,批准结果应当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于公告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重新上报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公告无异议的,县财政局根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拨到乡镇,由各乡镇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各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六、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
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后,资金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七、资金取消情形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
(一)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
(二)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通过的;
(四)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相关职责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地块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本行政村耕地保护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示范区面积、位置、范围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县国土资源部门是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核定各乡镇的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会同县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情况的监督指导。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耕地的种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监督管理
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取消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