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淄政发〔2013〕58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政办发〔2015〕91号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3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80元的,按780元计发。
非住宅:19.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7.95,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一层38.22,二层及以上18.56。
生产用房12.01。
办公用房14.2。
公益事业用房13.1。
仓储用房8.74。
其它用房5.46。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一层38.22,二层及以上18.56。
生产用房13.1。
办公用房15.29。
公益事业用房14.2。
仓储用房10.92。
其它用房5.46。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600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