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政办发〔2018〕59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城中村园区村改造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城中村园区村改造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城中村园区村改造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中村、园区村改造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东至兴源路、西至华源路、南至沂河路、北至人民路沿线)范围内的城中村及沂源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园区村改造。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城中村、园区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沂源经济开发区、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具体负责园区村改造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编制村居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第五条 安置补偿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由改造居民自愿选择。
第六条 选择实物安置的,采取“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对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分别进行评估,安置面积上限为每户220平方米。根据评估价值可先安置一套住房,剩余部分的价值采用等值“房票”支付。
“房票”可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本村居安置区内的住宅,也可购买或入股为村居配套建设的其它设施,园区村改造项目也可入股沂源经济开发区的融资平台收益分红。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购买合同或入股协议的“房票”,转为现金支付。
第七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支付现金。
第八条 改造项目可按照不高于拆迁户户均30平方米的标准,在安置区内配建村居商服设施。
园区村改造项目还可将其配建的商服设施折算为村居集体资金后,入股沂源经济开发区的融资平台收益分红。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坚持“自主改造、自求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改造成本(包括安置住宅建设费用、村居公建和商服建设费用、货币补偿费用、临时搬家费及奖金等)和土地开发收益,做好改造项目算账平衡,合理制定改造安置补偿标准。
城中村居民点腾空土地优先用于安置房及村居配套公建和商服设施建设,土地性质不变,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安置房用地之外的腾空土地及用于平衡安置成本的本村土地,经县“三改”指挥部审核并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用于开发建设的,可享受土地出让县级净收益部分等额资金补助和100元/平方米的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补助来源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园区村改造项目依据居民点腾空土地价值,由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共同制定改造安置补偿标准。
园区村居民点腾空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储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安置房及村居配套公建和商服设施建设用地由县政府依据规划确定,改造项目资金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城中村、园区村改造项目享受中央、省市棚改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城中村、园区村改造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优惠贷款。
第十三条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对接城中村、园区村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园区村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