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08〕17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村级安置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村级安置留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苍南县村级安置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村级安置留地使用管理,保障村级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安置留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于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三条 村级安置留地面积标准按被征收耕地总面积的6-10%计算,具体返回比例为:一类地段三产为6%或二产为8%;二类地段三产为7%或二产为9%;三四类地段三产为8%或二产为10%。
第四条 村级安置留地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选址,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或工业功能区的规划。
第五条 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村级安置留地台帐管理制度,由县国土局负责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及调剂。在村级安置留地上安排建设项目所需的农转用指标纳入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村级安置留地指标村与村之间不得调剂、转让。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使用村级安置留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为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以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七条 用于二产开发建设的村级安置留地,要在工业功能区内予以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出租方式与乡镇(园区)或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出租厂房等收益或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增加村级集体收入。
第八条 用于非经营性的三产开发建设的村级安置留地,在符合控制性规划的前提下可安排用于村农贸市场、老人公寓、文体设施、村办公楼等公益事业建设。也可以联建农民公寓,用于安排本村无房户、住房特困户等,具体按照农民公寓建设实施办法操作。但不得于开发建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
第九条 对因政府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涉及村级安置留地的,应予以征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产安置用地转为国有出让的,其收益金额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县财政局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扣除出让土地总地价16%的有关规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以及乡镇(园区、新区)提留需负担的公共设施费(包括拆迁安置费用)后,予以全额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三产安置留地转为国有出让的(除宾馆或其他纯商业建设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规划的条件下,容积率在1.5以内的,由县财政局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扣除相应地价16%的有关规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以及乡镇(园区、新区)提留需负担的公共设施费(包括拆迁安置费用)后,予以全额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容积率超出1.5部分的出让收益,按比例返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体比例为:容积率1.5-2为50%(含2),2-3为20%(含3),3以上为10%。容积率超过1.5返回部分的出让金收益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集体项目建设。
三产安置留地规划为宾馆或其他纯商业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在2.5以内,由县财政局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扣除相应地价16%的有关规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以及乡镇(园区、新区)提留需负担的公共设施费(包括拆迁安置费用)后,予以全额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容积率超过2.5部分,其出让金收益返回比例按2.5-3为20%(含3),3以上为10%。
第十条 政府因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涉及村级安置留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项目出让后平均楼面地价加造价回购容积率1.5以内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商业、办公用房。商业、办公用房回购的最高建筑面积按1.5的容积率除以项目总容积率比例计算,以实现安置留地收益的“物业化”和“股权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租赁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不动产来源。实施回购的,不再享受超容积率以外的收益返回。
第十一条 村级安置留地收益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乡镇政府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留地项目及村公益设施的建设,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安置留地收益收支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前已进行农转用(征收)的村级安置留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