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08〕22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苍南县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这一重大举措,更好地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扎实推进生态县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温政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原则
(一)区域协调原则。根据《苍南县生态功能区规划》,协调苍南县生态环境功能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优化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四类区域之间的共同发展。
(二)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对为保障全县生态安全、维护整体环境质量水平,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的乡镇进行适当补偿。
(三)项目补助原则。生态补偿资金主要针对重要饮用水源地集雨区内的生态建设工程给予补助。
(四)绩效评价原则。工程建成后要达到提高环境质量的预期目标。
第三条 生态补偿范围和途径
(一)生态补偿范围: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挺南水库、护法寺调节水库、马站十八孔水库、铁场水库等集雨区;莒溪镇、桥墩镇、腾垟乡、藻溪镇、昌禅乡、矾山镇、望里镇、赤溪镇、马站镇、岱岭乡等重要的饮用水源地及其他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
(二)生态补偿主要对上述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水土保持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下山脱贫、青山白化整治、河道清淤及其他直接影响或危害饮用水安全保护工程、污染整治后的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补助。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县财政每年按不低于市政府考核指标数额安排年度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随着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按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生态补偿资金额度,扩大补偿范围。
(三)鼓励民间资金投入生态工程建设。
(四)重要饮用水源地集雨区内的项目原则上予以足额补助,其余项目视财力酌情予以补助。
第五条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一)项目申报。项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生态办提出申请,县生态办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纳入项目库。
(二)资金申请。申报项目经县生态办预审同意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生态办申请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材料包括生态补偿资金申请表、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保障措施、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及可研批复。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
(三)项目审核。县生态办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规模、建设资金筹措、环境效益、环境质量考核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后报县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县生态办与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计划。项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
(四)资金拨付。工程开工时,县财政局按计划预拨60%资金;项目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五)资金管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和转作他用。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向县生态办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积极吸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县生态办要及时公开生态补偿项目信息,不断提高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县生态办和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补偿资金的专项检查,督促工程按期保质进行,努力使有限的生态补偿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运行管理
项目建成验收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务必加强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重要饮用水源地要设立若干个水质监测断面,根据监测报告,如水质指标好于水功能区类别的,适当加大补助比例;低于水功能区类别的,降低补助比例或不给予补助,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县生态办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