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1〕26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宅基地
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宅基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苍南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宅基地置换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搞好苍南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宅基地置换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置换工作更能顺利有序进行,根据《苍南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暂行规定》(苍政办〔2011〕239号)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宅基地置换的主要对象:在本县所辖行政村中,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无房户参照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
宅基地置换公寓的范围主要在乡镇内进行置换,同时按地段级差实行面积和价格调控。
对其他住户住房自愿申请置换公寓的应区别于农户,具体政策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二、农户以宅基地(房屋)置换公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置换:
1.按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置换。以农户合法的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按照1:3比例计算置换公寓。
在本县范围内有多处农房的,应一并予以计算置换。根据《苍南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暂行规定》(苍政办〔2011〕239号)文件规定,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根据户籍人口设定上限:户籍人口在 3 人及以下的,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3人以上7人以下的,每增加1人,最高增加15平方米,7人及7人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具体上限宅基地面积由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面积超出设定上限的,超出部分按照1:1比例置换。
2.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置换。根据地段级差以农户人均30-50平方米计算置换公寓。人口的认定工作,按照《暂行规定》(苍政办〔2011〕239号)执行。
3.按合法的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产权房屋经鉴定后为合格的)置换。以农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比例计算置换公寓;以其他形式取得合法房屋建筑的,将设置置换上限面积,上限条件由各乡镇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4.农户可以选择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各乡镇按照应置换房基准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收购。
5. 置换到集聚新社区的房源为公寓式套房。
6. 属于置换对象的农户,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要选择第二种形式置换,应与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7. 公寓用地性质属国有划拨。地上建筑主要用于置换房源,农户在保证人均 30 平方米以上自住房的基础上,多余房源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也可由政府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回购,回购款可直接转为申请预订置换房款,银行按揭款也可直接转用于申请预定置换房款。地下建筑按规定留足人防及公共配套面积外,可以出售、出租,地上住户拥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价格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
8. 公寓的选择采取公开认选的办法。农户可以提前申请预定公寓,并按交纳置换房款的数额多少、交纳时间的先后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制确定选房权次序。置换房预付款 15 个月内不计利息,超过 15 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具体评分办法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