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发〔2009〕12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苍南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关于﹤苍南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职工(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二条 政策界限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已享受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退休人员,可给予核发住房补贴。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对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或购建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联建房等,其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其本人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与已享受的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住房补贴标准给予核发住房补贴。但享受的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再核发住房补贴。
(三)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在本县范围内批地建房的,根据浙房改办〔2002〕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续二)》第二条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个人批地建房不作为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可列入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四)以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联建房等房改房出售或转移给子女的,该住房面积仍计算在其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
(五)租住公房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在退还所承租的公房后,给予按规定核发住房补贴;经有关单位同意不退还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的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职称按组织人事部门现行有关规定认定。退休前被聘任为中级职称的,按科(局)级标准享受住房控制面积;被聘任为副高级职称的按县(处)级标准;被聘任为正高级职称的按地(厅)级标准。部队军转干部其职级标准,既可按军队职级(含行政或技术)享受,也可按退休时地方的职级享受,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就高不就低。
(七)退休时工龄满30年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科(局)级干部标准执行。
(八)退休人员工龄住房补贴的工龄一律计算到1994年底止,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现行有关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九)夫妻分居两地工作,住房补贴按夫妻各自工作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分别计算。
(十)住房补贴由退休人员的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
(十一)已领取住房补贴的退休人员,夫妻双方均不得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十二)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时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困难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费、购建房补助费、异地安家补助费等),在本次核发的住房补贴中给予等额扣减。
(十三)对不同婚姻状况的退休人员,按省房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续二)》(浙房改办〔2002〕23号)中有关规定核发其住房补贴。
(十四)1999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死亡的,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享受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退休人员,可给予补发住房补贴,凭公证文书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含当日)死亡的退休人员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第三条 住房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退休人员的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4.98元/平方米﹒工龄年。
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统一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的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局)级干部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列支渠道
根据《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住房补贴资金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根据单位性质按下列规定解决: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单位原资金来源渠道列支;
(三)经费自收自支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差额管理及自收自支的单位,因实际困难不能支付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由县财政酌情予以安排。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住房补贴政策条件的退休人员,分期分批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苍南县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2、申请人的职务认定文件或职称证书及聘任材料;
3、申请人的工龄证明;
4、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或户口为异地的还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的住房证明;
5、1999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亡故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书或户籍注销等死亡证明材料。
(二)县人事局受理退休人员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及有关材料,会同有关单位对申请表和退休人员家庭住房情况、工龄、行政职级(职称)、已领取的住房补助(贴)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额度,编制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及分类明细表,报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三)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住房情况、补贴额度等进行复核,并联合县人事局,将复核结果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公示后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转报县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年度住房补贴专项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县人事局专户,由县人事局统一发放。
第六条 实施计划及相关规定
(一)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已退休的人员,按年龄段进行统一划分(以下年龄段划分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并结合县财力状况,分期分批、逐年解决。
1、2009年底前,完成年满80岁以上退休人员和199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
2、2010年底前,完成73到79岁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
3、2011年底前,完成65到72岁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
4、2012年底前,完成65岁以下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人员个人领取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经费自理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其职工住房补贴可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批准。但经费属县财政预算负担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其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应如实填写《苍南县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的证件材料合法有效,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对审核、审批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2009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