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发〔2011〕22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老房拆建及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提升城镇品位,改善城镇景观面貌,推进农房集聚建设,改善农民人居环境,县政府决定规范全县老房拆建及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房拆建
老房拆建是指1982年前建设,历史沿用、权源合法的老房子拆旧建新。
(一)城镇规划区内老房拆建统一纳入老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因政府实施城镇规划,改善城镇景观面貌确需拆建的独幢老房,按拆迁安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如老房存在安全问题,确需拆建的,参照《苍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危房管理暂行规定》(苍政办〔2009〕115号),按原拆原建程序予以办理。报批时如尚未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的,需提供经国土部门确认的原基地面积数据和经房产部门确认的原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数据。
(二)城镇规划区外老房拆建
1.规划区外的老房拆建,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2.对已列入农房改造的村或近期预备进行整村农房改造的,要求结合农房改造政策处理。对不列入农房改造的村,已有“1+X”规划的,要按规划进行拆建;尚无“1+X”规划,但又确需拆建的,办理原拆原建,如确属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批建三层,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上述拆建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1982年后建设的老房子,原则上不予办理老房拆建手续,如存在安全问题,确需拆建的,严格按照《苍南县城镇规划区内危房管理暂行规定》(苍政办〔2009〕115号)执行。
二、农村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
今后,农村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要通过农房集聚和农民公寓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再下达个人宅基地指标。
由于各种原因,我县目前尚有大量转而未供的村民个人建房用地。为了加快供地进度,提高供地率,同时逐渐改变用地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我县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政策分两步进行调整:
1.对2010年前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在2011年11月30日前,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抓紧办理供地报批手续。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供地的,可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需要,按相关程序要求调作其他用途。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要督促村、镇加快报批速度,提高供地率。
2.对今后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农转用及供用报批手续,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1)各乡镇政府在分解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时要尽量考虑向确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建成区以外的村倾斜,用于农房集聚建设;对尚有转而未供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的村,原则上不再安排。
(2)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对象审查环节前移,对新安排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的村,要求在农转用时上报建房户名单并提供户口本,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严格审查建房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农转用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后供地时就要按此名单予以办理供地手续。真正做到把有限的指标安排给确需解决住房困难的对象。
(3)改变用地方式。今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一律以公寓式住宅予以解决住房困难,具体做法参照农房集聚办法。
(4)根据《苍南县村级安置留地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办〔2008〕178号),利用村级安置留地解决本村村民住房困难的,可以联建农民公寓或按农房集聚办法操作。
三、下山脱贫异地安置的移民建房及地质灾害点避险迁移安置建房用地政策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