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发〔2012〕13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海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海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14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苍南县海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我县“双海双区”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温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据海域使用权证实施基本建设工作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先行先试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域开发建设是指通过填海实施基本建设的用海活动。
第三条 填海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区域性用海规划。区域性建设用海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建设用海区域应当纳入县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并与港口规划、产业政策等规划相衔接。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
第五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利用海域开发建设必须取得建设用海海域使用权证。
第六条 为保证行政审批的一致性,建设项目需申请审批或招拍挂建设用海的,项目准入牵头单位应会同县海洋等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联合论证,其中工业项目应报县政府工业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批准,确定项目是否准入。
第七条 依据项目用海性质,对公益性建设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可协议出让,海域使用权证采用申请审批方式取得,但需缴纳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海域取得成本;对非公益性项目一般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其中对房地产等经营性用海(地)项目采用海域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权)共同招拍挂方式出让。具体招拍挂方式按照《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浙海渔管〔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开发项目既使用土地,又使用建设用海的,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设定,出让方案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九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和申请审批取得建设用海使用权证的,应当按规定交纳建设用海出让金。建设用海使用权证可以转让、抵押、继承,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国有公司拥有的建设用海使用权证转让,非公益性项目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转让时应结合评估价确定建设用海出让金的底价。
第十条 拟出让海域必须经海洋部门对海洋功能区划、区域性用海规划审查;住建部门对非公益性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公益性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给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海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并结合资产评估单位的意见,对拟出让海域进行评估论证,根据项目性质、建设用海区域周围地价和建设用海的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以及有关税费、填海成本等确定建设用海出让金底价,制定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经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利用海域使用权证、海域审批文件或者海域出让合同、出让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用海预审意见到发改、住建、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验收、登记手续。在行政许可项目中需要提供地籍的,由海洋部门出具海籍替代。
第十三条 发改部门对涉海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可由海洋部门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代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涉海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可由建设用海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预审意见,替代土地中标通知书、成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对涉海建设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预核准或总平面图审定时,可由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海域权成交确认书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在办理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时,可由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可用海域审批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域出让合同代替土地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海建设项目容积率参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促使项目依法规范建设。海洋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经信部门要对工业项目依据工业项目批后监管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建部门应对工程综合验收进行监督。海洋部门根据浙海渔管〔2010〕65号文件对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进行验收。未经相关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产权证书办理
第十七条 在其他建设相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项目业主可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到住建部门办理房产证。但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海(地)项目需经填海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到住建部门办理房产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不要求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确需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土地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目录的,除工业项目直接换发国有土地证外(海域使用权取得成本和填海成本视为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他项目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金额参照土地区域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填海成本等相关费用计算(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可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房产证办理相关融资、抵押贷款业务以及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证书抵押贷款可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无正当理由使海域闲置满两年的,根据有关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海洋部门应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增加设置相关科室和人员,以满足当前海洋开发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为海洋管理部门开展海域招拍挂、海域使用金征管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海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