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6〕2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苍南县危旧房拆建管理规定》(苍政办〔2014〕16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温府法备〔2016〕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危旧房拆建审批工作,经研究,现就《苍南县危旧房拆建管理规定》(苍政办〔2014〕167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规定》第三大点第(一)小点“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凭D级危房鉴定书或火灾等相关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局)提出危房拆建申请”修改为“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凭D级危房鉴定书或火灾等相关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现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县住建部门提出危房拆建申请”。
二、《规定》第三大点第(二)小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局)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联合危旧房属地社区、国土基层所、住建基层所(城镇规划区内)完成对拆建项目审查,对不符合拆建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说明,对符合拆建条件的给予出具危房拆建受理通知书”修改为“县住建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局)在收到申请后,对不符合拆建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说明,对符合拆建条件的给予出具危房拆建受理通知书”。
三、《规定》第三大点第(三)小点修改为“县住建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时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时间)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规定》第三大点第(四)小点“房屋所有权人凭乡镇危房拆建受理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外的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危旧房拆建用地审批手续”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外的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危旧房拆建用地审批手续”。
修改后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