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鼓励、引导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关于温州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苍南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安置,是指在苍南县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补偿金之日起12个月内在苍南县范围内自行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第三条 房屋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市场化安置申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化安置。
第四条 本办法的市场化安置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市场化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可以纳入市场化安置范围。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价值,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按以下两部分评估确定:
(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以及装饰装修;
(2)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应安置面积,参照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同类住宅用房的市场价值扣减新建安置住宅用房重置价确定。
安置房屋所在区域同类住宅用房的市场价值,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应安置小区的地理区位、建设规模、配套设施、建设周期、土地性质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房屋价值评估基础上,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类型等不同因素,制定具体结算办法,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给予明确。
对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评估方式,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确定货币补偿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第九条 房屋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县范围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货币补偿金额,按不高于货币补偿金额的15%给予补助;
(2)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货币补偿金额,按不高于新购房屋金额15%给予补助。
第十条 房屋被征收人在购房后3个月内,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领取购房补助:
(1)《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申请表》及承诺书;
(2)房屋被征收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现房的,凭新购房屋不动产权属证、契证等;购买期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
(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5)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该对房屋被征收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根据现房的完税凭证或期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核实补助金额,由经办人员填写《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留存联和备案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备案联),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县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住宅房屋补偿购房补助备案表》(存根联和收执联),并将收执联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档。
经备案后30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向房屋被征收人支付购房补助金,并建立和妥善保存房屋补偿购房补助档案。
购买非住宅用房不予购房补助。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房屋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屋补偿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购房补助的。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方案规定执行。但房屋被征收人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尚未办理安置房建设手续或未取得安置房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可以申请选择市场化安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