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苍南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资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规范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金融商业办公、经营贸易服务、旅游娱乐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第三产业活动的行为。
工业企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苍南县工业企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苍政发〔2012〕279号)执行。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四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查、管理、监督等工作。
审管办负责协调、组织现场踏勘,牵头项目技术可行性论证等。
住建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审批、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合同或土地相关批准文件,核准、收缴土地收益金。
消防部门负责审查改变功能后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和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指导。
环保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交警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交通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经营情况监管,并在办理证、照时核对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登记用途,涉及改变用途的,告知经营者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卫生、文化、商务、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协同做好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审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是否影响市容、市貌等,指导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一)已列入旧城、旧村及城中村等近期改造和拆迁范围内的;
(二)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不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
(三)建筑配套设施,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规划确定的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不符合上述配套要求的;
(四)影响近期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
(一)临时改变用途后导致车流集中而对周边交通影响较大的,或者不能满足自身停车要求的;
(二)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的;
(三)不符合自身或者周边消防、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的;
(四)鉴定为危房或者原设计单位认为不符合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不符合三产服务业业态发展规划布局的;
(二)房屋局部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疏散完全独立等消防技术要求或者造成未改变用途部分使用功能上产生缺陷的;
(三)属于配套的公共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改变功能后无法满足建筑物停车配套要求的;
(四)改变使用功能后,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而无法排除的;
(五)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或未经小区内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六)属于临时建筑,或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建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时,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面积、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期限等;
(二)土地、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主体合法有效的材料;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原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
(五)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涉及建筑物结构改造或者荷载变更的,设计图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具或者审核同意,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住建部门认为需要提交说明、证明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申请时一并提交征求意见的结果。其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上述(一)至(三)项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许可初审时一次性提交,其他材料应在住建部门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前提交。
许可受理日期以许可申报材料完整提交之日起计算。
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建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审管办。审管办2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征求交警、国土、环保、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房屋所在地政府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重大、特殊项目,由审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论证会议。
(二)住建部门在收到各部门反馈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方案在政府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房屋现场公示10日(公示期不计入许可期限),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三)住建部门应在公示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县住建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准土地收益金,按规定收缴土地收益金;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书,并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
住建部门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的内容抄告县审管办、交警、环保、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装修许可、文物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意见书》不得作为改变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凡经审核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规划批准用途不变;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已收缴的土地收益金未到期的可按剩余期限退还,有关规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改变房屋用途的,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个人建造的多层住宅临时改变为商服用途,不需办理临时改变用途审批手续,但仍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环保、卫生、消防、房屋安全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