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坟墓迁移,属坟墓权属人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和奖励:
1.(1)骨坟(含骨灰),按800元/罐计算;(2)埋葬3年以上的肉坟,按1200元/座计算;(3)埋葬3年以内的肉坟,按2000元/座计算。
已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无主坟迁移费用据实纳入征地成本。
2.项目用地范围内坟墓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坟墓迁移协议,并积极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骨坟,每座一次性奖励500元,(2)埋葬3年以上的肉坟,每座一次性奖励1000元,(3)埋葬3年以内的肉坟,每座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迁改补偿
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按照以下流程补偿:
部门做迁建预算→建设单位委托财评审核→签订施工协议→竣工验收→支付部分工程款→审计→付清尾款。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