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枣庄市薛城区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西小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西小庄村;用途:商住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村、西姚山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种庄村、西姚山村;用途:商住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种庄村;用途:商住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西姚山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常庄镇西姚山村;用途:商住用地。
二、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枣庄市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II-2级,每亩补偿6.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及薛城区人民政府执行的清地补偿政策执行。
被收回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薛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薛城区财政、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7日由薛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枣庄市薛城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由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收回的实施。
特此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