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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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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或者依法由其使用的国家自然资源承包给其成员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订立和履行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民主议定、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非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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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18
点击次数: 18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征地区片。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执行。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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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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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严控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切实做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二)坚持节约优先战略,以土地供应引导项目安排和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实行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四)集中统筹与分级保障相结合,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强化对指标使用的调控监管;(五)严格用地计划管理与积极推进用地改革创新相结合,通过改革创新提高项目用地保障水平;(六)开源和节流并举,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加大流量。第四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国家设置且下达的计划指标: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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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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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第六条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四)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安置用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五)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六)组织实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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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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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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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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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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