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25
2019 - 03 - 13
点击次数: 24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丁纯2019年1月7日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第五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遵循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依照职权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
26
2018 - 12 - 12
点击次数: 25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
27
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24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改变房屋、土地用...
28
2018 - 01 - 09
点击次数: 319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2003年5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第七条 土地...
29
2018 - 01 - 08
点击次数: 298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梁保华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土...
30
2018 - 01 - 10
点击次数: 310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目起施行。                                         省 长 梁保华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