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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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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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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04
点击次数: 169
各市及徐州市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价局:  为妥善解决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问题,维护塌陷区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煤矿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对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采煤塌陷地征收后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8号)中确定的每亩20000元执行,可暂不缴纳农用地转用相关的规费,征收后的土地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后如需转为建设用地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历史遗留应征未征6.47万亩采煤塌陷地的征收,按苏政办发〔200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当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照以下标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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