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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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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票补偿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宅房屋征收(协议搬迁)货币补偿方式,扩大被征收人(被搬迁人)的选择范围,缩短安置过渡时间,根据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张政发规〔201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票补偿是指在我市房屋征收(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所增设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在有效期内,可凭房票自主选择认购本市范围内参与房票补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房屋征收(协议搬迁)实施主体给予相应的购房奖励。第三条  本市市区(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张杨公路)实行市场化评估补偿安置的新启动的房屋征收(协议搬迁)项目,且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为住宅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在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市场化评估总价范围内,被征收人(被搬迁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购房需要确定房票面额。房票面额最高为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市场化评估总价。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市场化评估总价为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协议搬迁)房屋市场化评估单价的金额。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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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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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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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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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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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点击次数: 5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 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快推进93号令政策落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资金落实,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93号令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强化依法征地、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的关系,严格执行9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二、切实抓好93号令的政策落实各地要严格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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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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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做好省政府9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的贯彻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59号)文件。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项目准备实施前,适时将被征地的权属、面积以及需安置保障的人数、类型等情况函告相应县(市、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359号文件的要求,2018年1月1日以后报送的用地材料中,各地应将国土部门函告人社部门的情况作出说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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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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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通知如下:一、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70%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其中,85%直接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15%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二、未成年年龄段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2万元/人,其与安置补助费的差额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筹账户。三、社会保障资金计算标准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2016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691元)20%(按月折算为462元)计算确定。四、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及列支渠道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为805元/月。被征地前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125元/月。资金列支渠道分别为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6月26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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