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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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