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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2015年9月7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四)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五)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