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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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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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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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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以下简称“规程”)国家技术标准已经公开发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规程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从事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国家技术标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部门、机构和人员培训,在有关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和学时要求,加大规程的宣传推行和指导监督力度,促进土地市场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二、严格按规程制订、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和公布工作。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能以网格等形式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全面更新成果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报部备案,然后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基准地价及时更新、发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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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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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12月27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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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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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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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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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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