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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第六条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