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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点击次数: 15
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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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点击次数: 19
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建议,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负责颍州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工作,负责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颍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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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点击次数: 121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7月21日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226
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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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二)维护、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227
2019 - 03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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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所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租赁合同的”。六、其他修改: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区、县或者浦东新区”修改为“区”。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决定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228
2019 - 03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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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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