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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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公开的供地程序,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平和城市品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土地熟化工作责任主体,应建立收储基金,完成土地出让前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一)明确土地熟化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土地熟化工作主要适用于市区内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包括棚户区(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和退城进园、旧城改造腾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二)界定土地熟化主体责任。在土地出让前,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报批、城市房屋征收、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等土地熟化工作,达到“净地”出让条件。(三)规范土地熟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允许社会资本方和自然人提前介入和参与土地熟化,不得预先确定开发企业。本办法下发前已启动实施的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熟化项目,属地政府应加大土地熟化力度,待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按程序公开出让,属地政府负责落实对社会资本的补偿。(四)建立土地熟化收储基金。市、区分别建立土地收储基金,为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及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等提供资金保障,具体按照“谁收储、谁负担”的原则执行。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