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03
-
25
点击次数:
9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 河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第三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县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