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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2019 - 01 - 02
点击次数: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
386
2018 - 12 - 19
点击次数: 15
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前款所称建造是指新建、翻建、改建、迁建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 鼓励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工作,发挥宅基地改革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第二章 宅基地的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域村镇...
387
2018 - 12 - 12
点击次数: 25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
388
2018 - 12 - 11
点击次数: 14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赁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运作、社会参与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我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健康和谐。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动态及退出管理、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关使用管理工作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相关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下同)政府...
389
2018 - 12 - 03
点击次数: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严控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切实做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二)坚持节约优先战略,以土地供应引导项目安排和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实行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四)集中统筹与分级保障相结合,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强化对指标使用的调控监管;(五)严格用地计划管理与积极推进用地改革创新相结合,通过改革创新提高项目用地保障水平;(六)开源和节流并举,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加大流量。第四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国家设置且下达的计划指标: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由...
390
2018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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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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