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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07
点击次数: 45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362
2019 - 02 - 20
点击次数: 1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
363
2019 - 02 - 18
点击次数: 17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和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第三条 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第四条 对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应当重点加以保护。(一)鱼类海水鱼:带鱼、大黄鱼、小黄鱼、兰圆参、沙丁鱼、太平洋鲱鱼、鳓鱼、真鲷、黑鲷、二长棘鲷、红笛鲷、梭鱼、鲆、鲽、鳎、石斑鱼、鳕鱼、狗母鱼、金线鱼、鲳鱼、?鱼、白姑鱼、黄姑鱼、鲐鱼、马鲛、海鳗。淡水鱼: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鳇鱼、红鳍鳇鱼、鲮鱼、鲫鱼、鲥鱼、鳜鱼、鲂鱼、鳊鱼、鲑鱼、长江鲟、中华鲟、白鲟、青海湖裸鲤、鲚鱼、银鱼、河鳗、黄鳝、鲴鱼。(二)虾蟹类对虾、毛虾、青虾、鹰爪虾、中华绒螯蟹、梭子蟹、青蟹。(三)贝类鲍鱼、蛏、蚶、牡蛎、西施舌、扇贝、江瑶、文蛤、杂色蛤、翡翠贻贝、紫贻贝、厚壳贻贝、珍珠贝、河蚌。(四)海藻类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江篱、海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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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01
点击次数: 38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365
2019 - 0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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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利、...
366
2019 - 01 - 30
点击次数: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9号(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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