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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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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庭院用地和生产用房所占土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农村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农村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村庄规划应划定村庄界限和村庄居住区范围,村民宅基地应安排在村庄范围内。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
380
2019 - 01 - 18
点击次数: 18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征地区片。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执行。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严...
381
2019 - 01 - 04
点击次数: 219
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5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地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四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
382
2019 - 01 - 02
点击次数: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
383
2019 - 01 - 02
点击次数: 43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
384
2019 - 01 - 02
点击次数: 27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全文如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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