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农村父母去世后,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属于同一集体内部成员,且经常生活在一起,则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和房屋;如果子女转为非农户口,那么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要交还给村集体。2、亲属:老人在晚年时,若由家门亲属或兄弟中某个孩子过继,来照顾老人生活的,那么可继承老人去世后的房子。3、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出: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也可以使用屋下的宅基地,但不允许翻建或新建,若是倒塌了,则由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女儿出嫁户口未迁出: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可以新建或翻建,转让给其他本村村民;综上,如果面临宅基地户主不在等问题,一定要注意维权,看自己是否有权继承,不要被村集体给忽悠收回去了;因为宅基地往后的价值会不断上升,申请也会越来越难了,所以,一定要好好珍惜利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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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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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指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子。区别于平房。拆迁平房和楼房补偿有何区别?(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三)说明: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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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农民在建造房屋时应当使用村里的空闲地或者原有的宅基地,尽可能的避免不必要的土地资源浪费,能够使用劣质地的,尽量不使用好地,能够使用荒地的,尽量不使用耕地。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其宅基地的面积应当介于80-120平米。其次,房屋在建造时,其房屋面积规划也有一定的审批标准,很多老百姓在建造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从而导致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其标准有以下四点要求,即:(一)房屋在建造时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房审批批准建房宅基地面积的80%;(二)农民在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建设的,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米;(三)若农民在原有的房屋之上进行建设的,其房屋的建筑面积在符合相关计划标准的情况下不得超过300平米;(四)建造的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0.5米,同时其屋顶的坡度不得大于30度。但是房屋已经建造完成了,其如果超过审批面积就一定需要强制拆除吗?答案是否定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形进行判定:如若房屋在建造时已经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且具有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则在后期发现房屋面积超过审批标准时,可以选择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的报告并补齐费用;如若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则一旦被查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并要求限期拆除。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大家在建造房屋时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合法的手续进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若真的发现房屋的建造超出建造标准进行,一定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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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政府相关部门权限,可以要求被征收方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责令其交出土地。被征收方在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查看通知书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查决定主体是否适格:由上述规定可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二、审查执行主体是否合适:对于强制执行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具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并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因此若在实践中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三、审查申请强制执行是否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①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经由相关权利机关批准;②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项目;③被征收方已经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没有正当理由阻止征收项目的实施;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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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直管公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直管公房是指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下的公有房屋。换句话说,直管公房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承租人也就是房屋的居住者只享有使用权,在承租期限内,直管公房的承租跟其他出租的房屋一样是需要支付租金的,只不过该笔租金经常是由承租人所有的工作单位负担,承租人并不直接缴纳。二、如果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想要退出的话,一般的退租程序包括:(一)区主管部门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恢复性修建片区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三)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东城、西城区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制定。(四)承租人与实施主体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实施主体给付承租人货币补偿款。(五)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区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购买或承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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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产权房:大产权房,,也就是购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权证》,也有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合法的进行二手房交易,买的房建在合法的建筑用地上。大产权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基本介绍:大产权房即“小产权房”的相对词,也就是购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权证》,也有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合法的进行二手房交易,买的房间在合法的建筑用地上。权能:大产权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完整的权能。二、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产权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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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征地拆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给被征收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则认为受到损害的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二、怎样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到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1)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换句话说,想要国家赔偿的有三种方法:一种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中附带提起国家赔偿,再者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中附带申请国家赔偿。那么什么是赔偿义务机关呢?根据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侵权行政行为的机关。简单地说,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哪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哪个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2)提交书面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想要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提交一份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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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针对水库这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搬迁,为了保护被搬迁人的利益,国务院单独制定了一部行政法规《搬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水库搬迁的问题,基本上是适用该《条例》的。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也就是说,针对因建设水库需要搬离村民的话,需要给被搬迁的村民予以前期补偿、补助,且在后期还需要尽量扶持村民的生活。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根据该条规定,水库的调查结果需要经过被调查者也就是要搬迁的村民签字后,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才有效。另外,在省级政府发布水库搬迁公告之后,被搬迁的村庄就要进行所谓的“冻结期”了,在该期间,被搬迁人是不能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另外,《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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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居民或者村民被纳入到拆迁的范围内。但是征地拆迁毕竟是一项大工程,有时候从征地公告出来,到实际进行征收的少则一两年,多则七八年,都是有可能的。那么,在这那么长的时间里,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不幸离世,那么征地的补偿款可以继承吗?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关于征地中的继承问题。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已经离去的人是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离去的人也是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其所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可以有其继承人继承。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可以被继承。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对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而言,部门成员死亡并不影响对承包收益、征地补偿款的继承;只有农户内全部成员均死亡导致失去了承包地的承包权时,对该块承包地才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至于能作为继承的征地补偿款有哪些?则根据《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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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口承诺不可信:为了被拆迁人可以搬迁,拆迁会采用各种手段。如果拆迁方给您许诺了更种搬迁后的好处,您就要当心啊!首先,这些承诺是不是书面的,如果是书面的,则可以考虑一下,进行一番权衡;如果是口头的,则千万别轻易相信。政府的口头承诺说的再好,等你搬迁走了,一转身不认账了,又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你说政府当时这么说的,他若是矢口否认,您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因此,在与拆迁方谈判的时候,能书面的尽量书面,不能书面的也应该进行录音或视频以保存交谈的过程,防止事后政府不认账。二、协议不能随便签,也不能一直拒绝签:协议可以视为合同的一种,一旦签字,自签字之日起就生效了,协议的签订双方都要承担履行协议的责任。因为,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将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都看清楚,弄明白之后,认为自己满意之后再签字。尤其要注意协议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间以及违约责任,如果对协议有任何的不满或者疑问的,千万不要急着签字,一旦签字后期再想维权就麻烦了。另外,也不是说一直拒绝签字,政府就拿你没办法的。在安置补偿方案作出之后的法定期间内,如果您什么都不坐,既不愿意签字协商,也不愿意搬迁,也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则政府是可以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对您的房屋进行征收的。因此,面对协议最好的方式是积极面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维权,切不可自以为不签就不生效,白白错过机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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