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只是稻草,压垮安顺坠湖司机的重担是住房诉求无法解决
作为一名的律师,本来我只想好好好办自己手里的案子,社会舆情尽量不去过多评论,以免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但是有时候块垒在胸、不吐不快,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据安顺市政府官网消息,2020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湖边护栏,坠入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中。事件发生后,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市迅速组成调查组开展缜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1个鲜活的生命瞬间离开世界,21个家庭也瞬间破灭,造成这一切的是公交司机的对社会的报复,说他违法、犯罪、心理扭曲都不为过,但是张某钢毕竟已经死了,对于一个已经去世的人“鞭尸”还有什么意义? 现在我只想说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如何去避免下一个可能发生的悲剧?
很多人在网上议论,说违法强拆是张某钢报复社会的诱因,在我看来未必,作为一名拆迁律师我深知:中国的老百姓其实并不是太关注拆迁是违法还是合法?甚至房屋被强拆是不是违法?而真正关心的是能获得什么样的补偿或赔偿。
根据警方通报,张某钢生活十分不幸、仅有一套40平方的自管公房,唯一的不动产可以算是他最值钱的财产,而这唯一的不动产获得的补偿仅仅是72542.94元,在北京买不了一平方米,在安顺估计也就是买一个大一点的厕所或者厨房,这样的补偿应该是当地征收改造的统一政策,也许并没有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但是给张某钢带来的问题就是以后无房可住,买不起房子。
买不起房子的带来的后果就是生存面临挑战,根据报道张某钢在上四处征婚,就现在社会环境,一个中年人没有房子是很难结婚的,没有房子、没有老婆,以后的日子怎么过?这一切足以击毁一个男人的全部自尊和自信。
根据报道,张某钢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没有领钱,申请公租房但未获批准,我很纳闷,张某钢这样的人为什么申请不下公租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 第三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产权调换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
关于房屋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无论是国家还是贵州省都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必须保障居住水平不下降,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的规定,张某钢至少可以获得45㎡的产权调换房,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如果面积超出45平方,超出部分还可以还可以按照基本房租承租,不知道当地征收部部门对此是如何处理的?
也有可能征收部门同意给与45平方,张某钢不同意,有这种是有可能的,但是《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 第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可以不参加轮候。这我就不懂了,张某钢这样的人难道不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吗?张某钢如果不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
以上两个问题安顺相关部门不给个说法,我等天下苍生,很能释怀,尤其是我这样做律师的人。
根据经验,我敢推断,张某签了补偿协议不领款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征收工作人员在与其签订协议时曾经许诺或者至少说过为张某钢解决公租房的问题,只是不知道现在还会不会承认?而张某钢在没有得到公租房的前提下,是不会领钱的,因为单纯的72542.94元货币补偿,张某钢是不认可的,没有公租房,他不会接受这个协议。也许有的律师会说,既然协议签订有问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撤销,我想告诉你撤销这个协议只是一个理论,在实践中,如果被告不承认公租房作为签约条件,原告是很难举证证明的,即使能够证明,恐怕也难以成为司法审判中撤销协议的裁判条件。更为现实的是,张某钢这样不幸、贫困的人,几乎不可能启动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
那么在拆迁补偿还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张某钢的房子竟然被拆迁了,张某钢有没有向拆迁办交房?有没有腾空房屋?断然没有,如果有也不会坠湖的事。这样的话下面可能还面临着另一个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且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是谁去拆了张某钢的房子?恐怕不是征收部门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裁定执行,对于这个事,通告中并没有说,其实不说大家也能猜个八九不离十,不如公布出来显得坦荡、真诚。
关于张某钢的拆迁的事件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问题,著名拆迁律师王才亮分析五点违法已经进行了阐述,我不再赘述。
最后我想说一下,张某钢的行为,报复社会也好、心理扭曲也罢,事件已经发生,骂他、批他于事无补;而大家呼吁的对于对可能存在违法的人员进行处分,当然是必要的,追责会至少会让一部分人警醒,但是我认为更重的是,拆迁中,总有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麻木和不作为,对于张某钢这个以后的补偿、安置、住房保障问题,怎么就没有为他解决、怎么就没有重视?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讲,不动产太重要了,有时候就相对于他的全部资产,我们大部分人都是凑首付贷款买房啊,无房可住事关不仅是居住而且影响着结婚、小孩上学等等一些列问题,所以要拆老百姓的房子,征收部门就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诉求,征收是有补偿方案,但是补偿方案规定的都是共性问题,而对于合理的个性问题也应该予以解决,张某钢这样的事件,我想不是当地征收补偿方案没有执行到位,应该是当地的征收补偿方案对张某钢的这样的问题没有完善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所有拆迁的引发的血腥事件,其实都是个性问题不符合补偿方案难以解决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引发的,一方面补偿有争议、一方面强行推进,甚至违法强拆,怎么能不出问题?漯河王峥撞击事件、长沙龚雪辉事件、临沂张继民事件.....不必一一列举,哪一个不是这样的问题。
在我看来,现在的最缺乏的一个程序就是合理个性问题的解决程序,现行的征收工作人员,很多明哲保身,对于被征收人的诉求,凡是征收补偿方案没有规定的基本上是无法解决,但是有没有想过?一个人觉得比生命还重要的问题,难道就没有合理性吗?难道不应该有个解决的途径吗?面对争议,有的人可以退让、有的人可以司法解决,但是还有一部分人、生活在最底层的人,需要更多的关怀。我的感觉,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房屋征收缺乏的不是法律,不是政策,而是一部分官员对于群众诉求的尊重和愿意解决合理诉求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