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典律师,维护法制统一的践行者......感谢司法部!
2022年8月初,北京万典律所指派陈朝阳和刘云刚律师组成办案小组办理山东省邹平市的一起高速道路征收案件,先是针对征地公告、征地批复等提起行政诉讼,接着对未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提起行政复议,当地征收机关始终没有落实征地补偿费的足额支付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明显违法不作为,在2023年12月在网站上搜索到: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即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万典二位律师发现: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存在明显与自然资源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上位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的地方,于是根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一时间向司法部提出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请求。司法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第二十八条确实存在错误:在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不应扣除20%,明显属于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予以废除和改正。
司法部于2024年8月21日及时通知陈朝阳、刘云刚律师:其已经通知山东省政府进行修改。后续改正情况,司法部告知将继续跟踪其备案审查及改正情况,律师也相信山东省政府会有错必纠、敢于承担。
【律师典评】
山东省政府混淆“征地补偿费与土地补偿费”的区别,在地方性规章的制定时应在上位法描述比较笼统的情况下,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解释和规定,才能达到指导司法等实践、落实中央政策的立法目的。省政府这种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非常容易给下级机关执行落实中央政策和上位法带来模棱两可、左右为难的困境,现在上位法已非常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且其它如山西省、重庆市等省或直辖市都有明确的规定:村集体扣取或提留的只能是土地补偿费20%或30%。而山东省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利用文字模糊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凌驾于上位法,显然是违法错误的,依法应予改正。制定下位法的具体规定应进一步细化,而不是模糊性的作出概括,明显减损了广大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由司法部作出审查,并督促山东省政府依法纠正其错误的规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三、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