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厅级4人,县处级20人,乡科级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9月25日新华社)
去年4月有媒体报道称,在近三年发生的8起拆迁致人死亡案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而在今年,恶性强拆事件涉及的官员多数都被问责,强化了法律的威严;尤其是,四部门一次性问责57人,让公众看到了监管部门捍卫公平与正义、保障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极大努力。这次问责不仅范围大、人数多,而且问责方式多样,既有被责令公开道歉的,也有被撤消职务、调离岗位的,体现了有关部门问责到底的决心。不过,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也不免让人对这部条例的实际效果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这部条例前后两次征求民意,参与人数之多创下了立法的纪录,与旧条例相比有巨大的进步,确立了许多新的原则。然而,这部条例集纳了民意与官意之后,并没有成为遏制恶性强拆的利器,各种恶性强拆事件依然时有发生。尽管有关部门对恶性强拆事件进行了问责,但要看到,这种事后问责并不能挽回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因此,在事后问责的同时,更有必要把监管的关口前移,力争在恶性强拆事件发生之前设防,以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等到强拆致伤、强拆致死再来问责,虽说强拆者得到惩罚,但给被拆迁人带来的心灵创伤却难以愈合,也让《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效果打了折扣。
那么,监管的关口如何前移呢?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入手:其一,真正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让条例成为摆设。今年4月,纪检部门曾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但从现实来看,落实情况还是不太理想,某些地方依然是行政权力在主导拆迁。显然,要想落实新拆迁条例,不仅需要纪检部门监督检查,还需要立法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等积极介入。毫无疑问,与其事后来问责,不如在监督检查条例落实情况时就问责,这样才能减少群众损失。
其二,从上访环节入手防止恶性强拆。这些年上访者众多,多是因为拆迁问题。如果从上访环节入手,一方面能避免某些强拆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认真对待每一个在强拆之后上访的群众,涉及强拆就要被问责,这对其他官员也是一种震慑。
其三,从司法环节入手防止恶性强拆。根据征收条例规定,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显然,也不排除司法强拆制造拆迁悲剧。因此,需要对司法机关的强拆权进行有效监督,让拆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目前很多强拆的名义是“拆除违建”———不管是打着“拆除违建”的名义拆除合法房屋,还是真的拆除违建,都制造了不少拆迁悲剧。对此,应考虑是否收回城管部门的强拆权,由法院统一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