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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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本细则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土地利用与政策研究所承担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行政复议机关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委员会重要成员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