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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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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我市采矿权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采矿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贯彻政府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公开公平公正、市场配置资源、和谐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实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达到科学开采、生态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采矿权设置第五条  采矿权设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类矿产资源还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采矿权设置总数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允许设置指标数,砂石类采矿权数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允许设置指标数。(二)在国家或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林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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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点击次数: 3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 年 12 月 29 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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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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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要求(一)即征即保、分类施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负责征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三)主动履职、协同配合。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二、保障对象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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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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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本细则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土地利用与政策研究所承担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行政复议机关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委员会重要成员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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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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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一)(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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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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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二)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规划未明确的跨(穿)越公共空间的地下、架空非公共设施,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第四十二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素分为规定性要素和指导性要素。规定性要素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项目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指导性要素包括:建筑体量、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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