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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第四条 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已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