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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于2018 年10 月19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曲靖市人民政府2018 年10 月31 日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沾益、马龙、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临时建筑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 米,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根据使用功能配建相应的绿化、停车泊位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临时建筑管理工作。第六条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