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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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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沿线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集约节约、整体规划、统一控制、功能融合、有序开发的原则。第四条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工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具体工作。第五条 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并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一)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二)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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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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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是指土地使用权监管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开发利用、交易、变更、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实施的监督、监察、监测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监管的主管部门。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使用权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觉接受监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土地使用权人的违规用地行为。第二章       开发利用监管第七条 开发利用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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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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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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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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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2014年10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第五条  市、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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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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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5月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湿地的保护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湿地保护管理、修复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未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海洋、土地、水利、渔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区(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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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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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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