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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