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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30
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征收项目和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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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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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前款所称建造是指新建、翻建、改建、迁建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 鼓励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工作,发挥宅基地改革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第二章 宅基地的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域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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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25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编制下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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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22
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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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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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六)是否存在土地转让的现象;(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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