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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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第三条 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制度。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务)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机关(以下统称河道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河道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旅游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港航、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河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开放共享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河道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自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河道专项规划应当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涝、蓄水调水、旅游休闲等基本功能,满足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