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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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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第三条  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制度。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务)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机关(以下统称河道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河道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旅游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港航、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河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开放共享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河道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自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河道专项规划应当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涝、蓄水调水、旅游休闲等基本功能,满足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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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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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40号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济国土资呈〔2017〕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情形以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征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登记用途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其非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已经实际被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占用的,不纳入出让范围。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参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的规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楼层计算,一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40%,二层及以上楼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20%,出让期40年,自缴款日起算。三、本批复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4日。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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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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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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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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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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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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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2017年6月3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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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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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0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批准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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