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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12
点击次数: 238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发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四)对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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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1
点击次数: 37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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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28
点击次数: 357
关于国土资复议〔2017〕849号的咨询 咨询:   我户于2017年5月18日寄出何学明、徐正才、何祖年、何仲华、高卫明、钱小妹等六户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22日国土资源部签收。6月1日收到对申请人何学明、徐正才、何祖年、何仲华、高卫明等5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为何钱小妹户不在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内,是否可以给个不在受理决定书内的文书? 回复:   你好!我部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7〕849号),在复议申请人部分未将申请人钱小妹写入,系笔误。已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通知书》(国土资复议〔2017〕1163号)对该笔误进行更正,并将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7〕849号)重新印制,一同寄送申请人。感谢您对我部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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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23
点击次数: 316
请解释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第十一条含义咨询:请解析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第十一条“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的原文内容的涵义。回复:你好!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0号)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考虑到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对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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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2 - 05
点击次数: 54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期,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征地事件,甚至出现人员伤亡,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影响十分恶劣。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严防因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  我国正处于“四化”同步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当前,各类经济建设仍将依法依规征收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土地,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征地工作,多次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有关规定,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防止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要处理好“保发展、保红线、保权益”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同时,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实促进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杜绝暴力征地。  二、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行为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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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2 - 11
点击次数: 381
关于国土资发(2004)237号文件的咨询咨询:您好!请问一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是不是征地批文下发之后,被征地的农民两年内,没有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有关征地批文就自动作废吗? 另外征地批文能否直接改变土地性质吗?谢谢!回复:你好!对于您提出的批准文件作废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但其前提条件为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被征地农民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仅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个环节,不能仅凭被征地农民是否得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作为是否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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