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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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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以下称县城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镇规划,分为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以建制村为单元制定或者多个村庄联合制定。鼓励其他村庄制定村庄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镇、乡、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 在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的部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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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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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二)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三)周边建设和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要求;(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六)该地块的城市设计相关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并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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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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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当地农村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成员。第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将城镇建成区周边、交通干线两侧和河流、湖泊、水库周边等地段划定为乡村建设重点控制区。乡村建设重点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构)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铁路、水源和防洪等安全的改建。乡村建设重点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村庄规划中确定。第四条  对既有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以整治规划为主,尊重既有村庄格局,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保护和体现农村历史文化、地区和民族以及乡村风貌特色。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应当熟悉农村情况。第六条  村庄规划内容应当以农民住宅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落实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内容。分散型或者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民住宅建房管理要求,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可以只以文字规定农民住宅建房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示栏公布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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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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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第三章 建设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村庄,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制定、实施、修改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保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适应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城乡规划、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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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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