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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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济宁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主要包括:(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井等;(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和小型灌区渠系(流量小于1 m3/s)以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渠道等;(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