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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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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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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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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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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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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第四条 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已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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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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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8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鼓励实施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拆除旧房,复垦还地,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贫困户,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鼓励贫困户退出宅基地的原则:1.合法自愿原则。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2.合理补偿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贫困户合理补偿,采用补偿、奖励、补助多种形式,兼顾公平,既要减轻贫困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鼓励贫困户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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