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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点击次数: 49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二)核实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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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点击次数: 3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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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点击次数: 47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2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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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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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我市采矿权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采矿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贯彻政府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公开公平公正、市场配置资源、和谐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实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达到科学开采、生态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采矿权设置第五条  采矿权设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类矿产资源还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采矿权设置总数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允许设置指标数,砂石类采矿权数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允许设置指标数。(二)在国家或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林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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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点击次数: 3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 年 12 月 29 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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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30
点击次数: 142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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