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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9
点击次数: 51
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单位(非营利机构,以下同)受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作为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相关工作。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负责审核、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征收补偿管理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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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8
点击次数: 27
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玉州区(含玉东新区)、福绵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机构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协调、指导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机构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市辖区的发改、财政、住建、民政、人社、公安、城市管理、信访、农业、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包括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统称建构筑物)、处理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青苗附着物包括青苗、动物、建构筑物、坟墓、可移物品等。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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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8
点击次数: 25
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二)第三十六条 依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宅基地被征收户进行公寓式住房安置的,提供公寓式住房和小型汽车标准车位并给予小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一)人均安置标准对从未按规定享受过安置的应安置人员,人均安置住房70平方米、车位0.2个。对已享受但并未按规定足额享受安置的应安置人员,人均安置标准按相应比例折算。(二)应安置住房面积与车位数量从被征收户家庭具有安置资格人员中核定住房安置资格人员,在住房安置资格人员中核定应安置住房人口。按应安置住房人口及人均安置标准计算确定该户应安置住房面积与车位数量。1.被征收户家庭中具有安置资格但从未享受或未按规定足额享受安置的人员均属住房安置资格人员。住房安置资格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加一个住房安置资格人员名额:(1)合法夫妇未育有子女且各自未曾与他人育有子女;(2)已无直系亲属(包括收养关系亲属)。2.被征收户家庭的应安置住房人口,按以下规则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宅基地被征收面积(代号“M”), 该宅基地上住宅房屋不超5层的被征收建筑面积(代号“S”,不含雨篷、天棚、楼梯盖顶等),按(2.5 M+0.5 S)÷70算式进行运算,运算得数与该户住房安置资格人员数进行对比,此运算得数大于或等于该户住房安置资格人员数的,该户全部住房安置资格人员均成为应安置住房人口;此运算得数小于该户住房安置资格人员数的,以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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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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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由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8〕11号第四章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实施部门按规定标准,将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住房换算成货币安置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坚持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选择还房安置的,按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执行。第五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定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价格公布程序。广安区、前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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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点击次数: 48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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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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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于2018 年10 月19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曲靖市人民政府2018 年10 月31 日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沾益、马龙、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临时建筑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 米,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根据使用功能配建相应的绿化、停车泊位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临时建筑管理工作。第六条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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