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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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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二)三、征地拆迁补偿(补助)及有关规费标准(一)征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1.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自治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或按各市根据桂政办发〔2010〕9号公布的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计算补助各市,各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实施方案。2. 铁路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1)农村(含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平均每平方米500元。(2)镇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700元。(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和县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9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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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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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7月4日自治区第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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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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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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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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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行为,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辖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的,由原批准使用该海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第四条 收回养殖用海的,应当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第五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根据海域等级系数、补偿标准基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确定。海域等级系数、海域补偿标准基数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计算。养殖产品补偿费按照种苗成本和在养未成品的合理价值计算。海域附着物和养殖产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收回除养殖用海以外其他项目用海的,补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域使用权人双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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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养并重、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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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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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第五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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