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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