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349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8
冀国土资规〔2017〕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现将《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8月16日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破坏耕地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破坏耕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应指定破坏耕地鉴定承办机构,代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破坏耕地鉴定工作。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50人,有条件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破坏耕地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15人。入选专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且为从事土地、农业、测绘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含)...
350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979
冀国土资发〔2016〕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4月18日附件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复垦管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第四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351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20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
352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5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别依照森林、草原、渔业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进行土地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六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登记辖区内统一的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
353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11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2日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第三条  对在土地、房屋分别登记期间已经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权利性质、用途与所在宗地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等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连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处理。第二章  不动产权籍调查第四条  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应当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核实土地及房屋信息,并根据土地、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权属资料,将房屋确权于房屋所有权人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宗地上,实现房屋土地信息相关联,即“落宗”。已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在宗地的土地信息不全的,不动产登记时,登记簿只记载原有信息。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后新确...
354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54
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