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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第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办理:(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