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的变动,很多农村家庭的居住面积,已经无法满足居住需求。而且,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人,为了避免矛盾,大多也都喜欢分开居住。这就涉及到一个分户和申请新的宅基地的问题。
不少农村的朋友反映近几年农村宅基地难以审批,一托就是好几年。
有些家庭一户住了十来口人,可以说是居住特别困难,孩子都长大了,连独立的房间都没有,完全可以满足“一户一宅”的条件了,但是却总是审批不通过,要求家庭成员分户,才能够申请宅基地;而去分户式则要求提供本人房产证。
不禁气愤:如果我买得起房或者有房子还要分户申请宅基地干什么?不就是因为没有才来申请的么?就这样“申请宅基地要分户,而分户就要有房产”,迟迟办不下来,陷入了一个宅基地申请和分户怪圈。
那么分户和宅基地申请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二者是否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呢?今天就浅谈一下这个问题,可能各地政策规定还存在一些差别,仅供大家参考。
农村家庭分户必须坚持老有所养,户有所居的原则,按照子女数确定分户数,父母应与其中一子或招入赘婿的女儿合并为一户,原则上不得将父母单独分为一户。分户的子女必须达到法定婚年龄。分户后无它处集体土地上住房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具体来说,农村家庭以下情形可以分户:
(1)家庭成员有兄弟2人以上或女儿招入赘婿户口已迁入女方家庭所在地(不含一女户招入赘婿)并满足法定结婚年龄的农村居民要求分户的,可以进行分户;
(2)因离婚、家庭内部纠纷确实不能在一起生活的可以进行分户。
(3)能够独立生活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有固定的住所。
而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抱养儿孙家庭是不被允许分户的。
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的条件为:
①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②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③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不能申请的情形为:
①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②已列入土地征收范围的;
③依法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④搬迁撤并类村庄范围内的;
⑤原有宅基地未承诺退出,申请新建的;
⑥有转让、出租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行为的;
⑦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⑧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宅基地和房产权利,再申请的;
⑨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再申请的;
⑩已实施搬迁安置,再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很多农民希望通过分户,来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分户后,就一定能申请到吗?
首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正在变得越来越严格。以前农民申请宅基地,并无太多的条件限制。但是,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已经变得越来越严格,如上所述,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因结婚或子女分户,现有宅基地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因配合村镇规划或防御自然灾害,而需要转移的;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
与此同时,能否申请到宅基地,并非只取决于人口变动。一般情况下,如果因人口变动造成了居住拥挤,便可申请新的宅基地。但是,能否成功申请到宅基地,并非只取决于人口变动,还需参考宅基地的现有面积。比如,现有宅基地的面积足够大,平分后的宅基地,仍能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这种情况,农民即便分户,也无法申请到宅基地。
由此可见,农民若想成功申请到宅基地,不仅要满足宅基地申请的一般性条件,而且农民的实际情况,更是决定能否成功申请到宅基地的关键性因素。
对于分户和申请宅基地之间的关系,只能说前者是后者的一种必备条件,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宅基地能分配给真正存在居住压力的农民,避免抢占资源的情况发生。
从我们以上分析的分户与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来看,二者并不是一定要如此,大多时候只是一种地方人员的误读。对于这种情形,《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就明确表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因此不论是分户还是宅基地申请只要符合政策要求,二者的关联性并不强,“宅基地申请需要符合分户条件,分户需要有房产证明”这样的怪圈本就不应该存在。
最后还是要提醒一下大家,虽然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农民获得相关的准建证明并不难,但是,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而采取私自扩建、改建的行为。因为相关部门会进行不定期地复查,一旦查出农民并未严格按照批准要求进行建设,那么对应的房屋,仍旧会被认定为违建,进而导致农民“钱房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