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村的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家里好不容易出了个大学生,上学的时候学校要求将户籍迁过去,如果之后政府要进行征地拆迁,那么这些大学毕业生还能否得到自己的那份补偿呢?”
“农村女子嫁到城市后,老家拆迁还能不能获得补偿?”
在制定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各个地方的政策可谓是千奇百怪,比如超生子女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服刑人员不给予安置,外嫁女无法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等等,总而言之,一切可以排除在外的人,都会被排除。
但是,在征收方任性使用排除法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一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侵犯,这些做法与我们的国家规定都是相背离的。
那么今天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外嫁女、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农村大学毕业生、服役军人等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是否有权利享受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1、农村女嫁城市男
外嫁女嫁入了城市男之后,实践中从保护外嫁女的权利出发,认为只要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入男方,则应认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若外嫁女自愿将户口迁入了男方,应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将外嫁女纳入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享受与其他被征地农民同等的补偿、安置政策。
2、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服刑人员、服役军人、农村大学毕业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作为标准。
当事人因在监狱服刑,虽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其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监狱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服役军人在退伍之后,农村籍大学生在毕业之后,如果没有加入城镇保险体系,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仍回农村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仍然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
综上所述,随着土地征收规模的扩大,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也会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等也会急剧增加。相信看了以上这些分类大家对自己是否有资格拿到征地补偿款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依然我行我素,违反法律法规行事,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建议各位还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防止损失的扩大。